1995年,房地产热陡然降温。黄兆明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称王勇勇夫妇同原告商谈时采取了欺诈手段,挪用了原告投资款。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济庭就裁定王勇勇先返还l13.3万元。法官陪黄兆明到银行将王勇勇私人存款取走。此时,王勇勇夫妇身在香港,裁定书尚未送达他们及其代理人手中。最后作出判决令王勇勇夫妇返还的金额比原告诉讼请求多出130多万元。
从判决书的内容看,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一概未被采纳,而多采纳了原告的单方说法。一审败诉后,王勇勇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她将信寄到高法××部。信被交到了该部副主任手中。他没有批转也没有汇报,而是全家出面,请王勇勇吃饭。饭桌上,这位副主任要求王勇勇让他的女儿来办理此案。
副主任女儿不是律师,但是王勇勇还是与她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她知道关系往往比真才实学更起作用。副主任女儿开口便要30万元。二审发生后,又开口要80万元。王勇勇不同意付这么高,她就恐吓说如二审不让她代理,一定败得比一审还惨。
王勇勇找到了另一位律师,这位律师和她签了20万元的代理合同,并要王勇勇作出打胜后再付10万元的承诺,后又改为100万元。王勇勇没答应。结果,王勇勇发现该律师擅自修改了代理词。判决书下达后,该律师又称可以让一位著名法学家给他哥哥写信。如果胜诉,王勇勇得送他一套别墅。王勇勇再次拒绝了。
1996年12月3l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勇勇又一次失败了。
王勇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高检审查核实后,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认定所谓王勇勇“欺诈”没有理由,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1998年5月,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王勇勇手中。